一、备案主体
江西省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下同)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且在销售活动前依法备案。
二、备案部门
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管理工作。
三、备案办理
(一)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经营者继续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届满之日前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
(二)不同市场主体一般不得使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
同一市场主体分别在不同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以食品经营场所分别备案。通过自动售货设备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以经营者营业执照住所为经营场所备案,并逐一填报自动售卖设备的摆放地址。
(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四)食品经营者终止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或因经营范围变更、依法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或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注销。
(五)食品经营者市场主体资格依法终止或存在应当注销而未注销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权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六)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备案信息变更及备案注销的,可登录江西政务服务网“主题集成服务一照通办”专区(网址:http://www.jxzwfww.gov.cn/)或切换区域至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也可到各地办证大厅在工作人员指导协助下办理。
(七)食品经营者完成备案后,可通过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网站“数据查询--预包装食品备案”专区查询备案信息及编号。前期采取纸质备案形式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通过江西省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完成信息补录,方便公众查询。
(八)各地要加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政策宣传解读,在办事窗口、部门网站主动公开备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等,提升备案便利化程度。
附件:1.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doc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