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运动、不节食,吃了减肥糖果(减肥胶囊)后,十几天就能轻松瘦十斤……”这是多少减肥者梦寐以求的事,殊不知,这类“三无”减肥糖果或减肥胶囊却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成分——西布曲明。
9月15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东阳市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责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20万余元,并通过东阳市级以上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
案情回顾
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为了产后减肥瘦身,在网络上求购效果好的减肥产品。吴某某(已判刑)向其推荐一款减肥胶囊。李某某吃完后感觉浑身无力,易口渴,但减肥效果却很明显。朋友纷纷向其询问“秘方”。之后,在吴某某的建议下,李某某当起了销售商,在明知该产品系“三无”产品,仍多次从吴某某等人处购买,并通过微信等方式向他人销售,销售金额达12万余元。多名消费者购买服用后,出现了口渴、食欲不振、浑身无力等症状。经鉴定,李某某所销售的减肥糖果、减肥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该产品为有毒、有害食品。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李某某的行为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支付其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120万余元,并通过东阳市级以上的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检察官提醒
减肥药不是“药”,属于保健食品。在减肥药中添加西布曲明等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短时间内具有明显的“瘦身”效果,但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要通过正规渠道选购合适的减肥产品,切勿轻信盲从、急于求成。同时要明白瘦身减肥没有捷径,坚持适当运动、均衡饮食、心情舒畅,才是保持健康美丽的秘诀。
供稿:第六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