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北辰法院严格贯彻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的部署要求,一以贯之落实“四个最严”,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普法宣传,充分发挥案例指引作用,引导公众了解食品安全犯罪构成及法律后果,增强公众的维权意识,本公众号将在食品安全宣传周分期发布我院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典型案例,让我们一起来“敲黑板”。
制售“毒豆芽”,夫妻双双被判刑! ——被告人李某、田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简要案情
被告人李某在经营天津市北辰区某豆制品经营部期间,为使豆芽菜保鲜、变白,超范围使用违规化学品溶液浸泡豆芽菜,并将浸泡后的豆芽菜出售。被告人田某某帮助李某将浸泡后的豆芽菜装袋、销售。2021年8月,李某、田某某被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经检验,被扣押的待销售豆芽菜中亚硫酸盐(以S02计)残留量为0.21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裁判结果
北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田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具体犯罪事实及认罪情况,依法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田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同时对二被告人作出行业禁止,禁止其在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本案中,二被告人受利益驱使,超范围使用违规化学品溶液浸泡豆芽菜,致使豆芽菜中亚硫酸盐(以S02计)残留量不合格,严重侵害消费者健康,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判处刑罚的同时适用从业禁止,不仅从法律层面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行为作出双重否定评价,也为预防犯罪、维护食品安全提供了司法保障。
供稿: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