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制售白酒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30日,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博州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分局、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温泉县公安局食药环犯罪侦查大队依法对刘某某生产白酒小作坊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白酒,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白酒存放库房、生产车间(含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及场所,现场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货值金额1.31万元。2022年5月30日,委托博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涉案白酒进行了质量抽样检验。2022年6月27日,博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涉案白酒的酒精度、乙酸乙酯、固形物、甲醇等项目符合GB/T10781.2-2006《清香型白酒》国家推荐标准。
法律分析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规定,构成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白酒的违法行为。
调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罚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证经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白酒297公斤(抽样用3公斤)、原料(小麦)800公斤、常压锅炉1台、不锈钢发酵锅1个、不锈钢蒸酒器1套;罚款6.55万元的行政处罚。
供 稿 | 法规科 执法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