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天水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依法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现将“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一:麦积区艾瑞灸百货店虚假宣传销售食品案
2022年2月21日,按12315投诉举报线索,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麦积区艾瑞灸百货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采取以人带人的方式,召集老年人观看视频、健康讲座、现场体验产品、赠送小礼品等活动,发放宣传书籍“松花粉是最好的医药”,对普通食品破壁松花粉片进行治疗疾病的虚假宣传并销售。经查实,共违法销售破壁松花粉片985瓶,取得违法收入197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二:天水桃花沟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12月28日,天水桃花沟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蜂蜜,经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的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实,涉案土蜂蜜共生产50瓶,货值金额1750元,销售24瓶,违法所得8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做出没收不合格土蜂蜜25瓶及违法所得84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秦州区上好连锁超市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案
2022年3月8日,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秦州区上好连锁超市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经查实,涉案鲁晶牌腌制盐21袋,中盐精制食用盐405袋,均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和供货方资质,无法说明合法来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未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进行零售的违法行为。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426袋,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
综合行政执法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