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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辉超市因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豇豆、生姜被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8-26 11:01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夏荷   
核心提示:8月17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富岩路分公司(下称“当事人”)因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50元。
  食品伙伴网讯 8月17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富岩路分公司(下称“当事人”)因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5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03月03日,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中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海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富岩路分公司销售的豇豆生姜通过饿了么外卖买样的方式进行随机抽检。于2022年03月3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W-SH-20220303038)显示:豇豆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于2022年03月3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W-SH-20220303051)显示: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农药超标的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849.8元,违法所得250元。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改正,并张贴了召回通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贰佰伍拾元;(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日期: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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