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第五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01
鹤岗市市场监管局宝泉岭分局查处王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5日,鹤岗市市场监管局宝泉岭分局接到宝泉岭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反馈该辖区顺心堂药房违法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经查明,2020年3月,当事人利用其在药房工作便利,在未取得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情况下,未向供货商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私自从佳木斯的一个保健食品批发店购进“鹿鞭王”“硬十天”“八尺长”“顶破天”“棒老头”“蚁力神”等保健食品并进行销售。经抽样检测,含有违禁药物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共花费300.00元购进了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食品,售出获得200.00元,其中违法所得为200.00元。剩余的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食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哈尔滨市依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依农食用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无证生产加工速冻玉米案
2022年3月15日,哈尔滨市依兰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依兰县依农食用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工厂冷冻间内存放有标识“依糯臻品(粘玉米)”240箱,规格:10支/箱。经核查,该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加工840箱速冻玉米(10支/箱),并以每支3.00元的价格售出,已售出600箱,销售金额18,000.00元,获得违法所得18,000.00元,余下的240箱暂未售出。货值金额合计25,200.0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速冻玉米240箱及1080枝速冻玉米(原材料),没收违法所得18,000.00元,罚款50,000.00元,罚没款合计6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汇滨圆食品加工厂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2年4月7日,佳木斯市市场监管局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汇滨圆食品加工厂2022年2月15日生产的哈尔滨风味红肠为不合格食品。经查,2022年2月16日,当事人以每斤9.00元的价格向代理商张某升销售该批次哈尔滨风味红肠54斤(100根),每根260克,每根4.86元。2022年2月19日张某升以每根6.00元的价格将该批红肠全部销售给沈阳市某超市。该批不合格哈尔滨风味红肠的货值金额为486.00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为486.0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486.00元,给予当事人罚款5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伊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宏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5月5日,伊春市市场监管局对伊春市宏恩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库房内待售的包装袋上印有橘黄色“五常大米”字样的宛玉原粮稻花香2号大米。经查,当事人购进20袋宛玉原粮稻花香2号大米,在其包装袋正面最上方印有橘黄色“五常大米”的字样,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4日,规格25kg/袋,在其包装袋背面印有产品名称:五常大米,以及生产商:五常市富昌米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大米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以及商标授权证明。该局向黑龙江省五常市五常大米协会发送协助调查函,确认宛玉原粮稻花香2号大米未取得五常大米协会相关证明商标授权,该公司也未生产过该批大米,此产品为侵权产品。该批大米的价格标签所示为150.00元/袋,违法经营额为3,000.0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没收宛玉原粮稻花香2号大米20袋,罚款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