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福州市市场
监管局?ldquo;不打招呼、不用陪同、直奔现?rdquo;方式,开展网绛a href='//www.sqrdapp.com/news/tag_173.html' class='zdbq' title='餐饮相关食品资讯' target='_blank'>餐饮点题整治专项行动以来,扎实推进餐饮监管提档升级,全力降低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风险,切实解决群?ldquo;急难愁盼问题、/div>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发动社会共同参与监管,对违法违规经营者形成有力震慑,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现公?022上半年餐饮环节典型案例、/div>
案件1.福州市鼓楼区老林餐饮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仵/strong>
2022??4日,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查获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湖东?71?1??号店面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至案发止营业额为2350元、/div>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泔/strong>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案发后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采取了改正措施,并依法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div>
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50元;罚款人民?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2350元整、/div>
案例2.福建省吱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闽侯县竹岐分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a href='//www.sqrdapp.com/news/tag_1211.html' class='zdbq' title='馒头相关食品资讯' target='_blank'>馒头)案仵/strong>
2022??7日,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建省吱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闽侯县竹岐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在售的奶香馒头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于2021?2?7日从福州孚老蔡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奶香馒头96个。至案发时止,该批次馒头已售?3个,其中超过保质期的馒头销?0个,剩余超过保质期馒?个被依法扣押,本案过期馒头货值金额为159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20元、/div>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div>
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馒头3个;没收违法所?20元;处以500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0120元整、/div>
案例3.福州市鼓楼区梅峰海中舟餐饮有限公司采购的虾姑检出重金属(镉)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仵/strong>
2021?1?4日,对当事人采购?ldquo;虾姑进行监督
抽检。《检验报告》(编号为NO:FFZ20211109948)结论:镉含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指标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rdquo;当事人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并获受理?022??0日,复检机构出具?ldquo;虾姑《检验报告》(编号为FRF202100152)复检结论?ldquo;镉含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指标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rdquo;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本批次虾姑系于2021?1?1日向连江县黄岐镇长沙村的渔民陈清兵(身份证号?5012214)购进,至事发时止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在此次采购过程中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div>
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当事人采购重金属(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当事人于2021??9日因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材受到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十三)项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div>
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85元;处罚?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5885元、/div>
案例4. 福州市马尾区少康餐饮店采购的牛蛙中检出禁止使用的药品案件
2021?2?5日,对当事人采购?ldquo;牛蛙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为No:FZ21-MWCQ32-016)结论: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rdquo;当事人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并获受理?022??0日,复检机构出具?ldquo;牛蛙检验报告(编号为FRF202100147)复检结论?ldquo;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指标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rdquo;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本批次牛蛙系于2021?1?3日购?5斤,其中从福州市马尾区老俞水产品店购进牛蛙8斤,剩下?斤牛蛙当事人未履行索票索证义务。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涉案批次15斤牛蛙所有的有效进货凭证,涉案批次牛蛙无法形成有效追溯、/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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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div>
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75.54元,罚款人民?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975.54元、/div>
日期9a href="//www.sqrdapp.com/news/2022-08-16.html">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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