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肥城市上寨农家院经营销售的鸡肉,在2022年5月11日,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抽样检验,挥发性盐基氮不符合GB 2707-2016要求(标准指标≤15mg/100g,实测值24.2mg/100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期,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案例一:肥城市米思诺烘焙坊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且拒不改正案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8日、2022年6月14日先后对肥城市米思诺烘焙坊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均未提供相关产品的供货方资质和进货单据,肥城市米思诺烘焙坊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肥城市哈茶饮品店经营标签带有瑕疵的食品且拒不改正案
2022年6月1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肥城市哈茶饮品店进行检查。在该单位加工间内发现有椰奶粉(固体饮料)一袋,袋体配料表标注不全,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在2022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经营其他标签带有瑕疵的食品。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肥城市赵某某油坊未办理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2年4月29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桃园镇里留村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桃园镇里留村发现有一油坊,该油坊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该油坊的上述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该油坊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2021年5月9日,执法人员对该油坊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油坊未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办理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肥城市万艳丽熟食店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25日、2022年6月16日先后对肥城市万艳丽熟食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购进食品均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当事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肥城市辽沈生活超市在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食品合格检验报告且未保存相关凭证案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26日、2022年5月30日先后对肥城市辽沈生活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人刘某现场无法提供相关产品的供货商有效资质、进货单据及有效合格检验报告,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肥城市智选优品奶粉店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且拒不改正案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31日、2022年6月14日先后对肥城市智选优品奶粉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现场均无法提供相关产品的供货方资质和进货单据,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企业和市民,如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