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含分支机构、代理商等,下同)规范管理,强化平台落实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完善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平台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和市场监管总局《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1号令)、《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7号令)等法律、规章规定,省市场监管局梳理汇总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主体责任相关要求(见附件),供各地参考。同时,就进一步加强指导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要摸清平台底数。各地要结合深化省纪委监委“整治脏乱差店家入驻外卖平台问题,强化外卖商家审核监管”点题整治工作,对本辖区内注册登记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进行重点摸排,掌握其数量、分布、配送站点、经营状况等相关信息,督促其按时报送平台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数据,组织开展平台报送主体数据与线下实际信息的核查比对,列出问题清单,加强动态管理。
二、要加强行政指导。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加强对《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强化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的指导,督促平台逐条逐项落实主体责任相关要求,指导平台对违法违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行“在一个平台违法违规下线,在各个平台均不得上线”,直至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完成整改。要定期检查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平台,及时约谈,督促整改。
三、要强化执法办案。对屡教不改、故意违法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各地要精准重拳出击,重点进行查处,曝光典型案例,并开展“回头看”检查,切实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对各地平台分支机构、代理商,应参照平台主体责任相关要求进行严格规范,完善压力传导机制,构建科学有效的平台管理模式,服务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主体责任相关要求
一、平台基本责任
(一)履行法定义务
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广告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主要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五条。
(二)公平参与竞争
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主要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五、二十二条。
(三)保障交易安全
采取技术措施等必要措施保证平台网络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网络餐饮服务交易安全。
主要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条。
二、平台治理责任
(四)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信息
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含营业执照注册号)、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经营项目和有效期等信息,确保后续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可以有效进行抽查和监测。登记信息至少每六个月更新一次。
主要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五)审查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
对新申请进入平台经营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时进行线上和线下审查,审查一般采用人工、信息技术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及时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无证、套证、假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和实际不符,食品经营许可证已经过期等违法违规行为,并采取合理措施及时制止。
主要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及操作实践中的工作要求。
(六)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证照
平台应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平台经营页面公示其明晰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其公示信息变更情况报送平台的,平台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主要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二十六条。
(七)监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行为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行为进行定期或者实时的线上监测,监测一般采用人工、信息技术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要覆盖平台内全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确保及时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未公示营业执照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即将过期或者已经过期等行为,并采取合理措施及时处置。
主要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操作实践中的工作要求。
(八)抽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行为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线下抽查,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平台上发布的经营场所卫生情况与实际不符、直接接触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将订单委托其他餐饮单位加工制作、无线下实体店擅自从事网络经营、外卖餐食质量屡被消费者差评或投诉等脏、乱、差现象,并采取合理措施及时制止。科学设置抽查频次和总数,倡导每半年抽查总数不少于平台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总数的一半。
支持、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使用“食安封签”。
主要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操作实践中的工作要求。
(九)签订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协议
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逐一签订书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双方的食品安全责任。
主要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十)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设置专门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配备专职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人员不得上岗。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两年。
主要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十一)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
如实记录网络订餐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信息保存不得少于六个月。
主要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十二)真实、合法发布广告
平台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平台上发布的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平台应按相关要求履行广告发布审查主体责任。
主要依据:《广告法》第四、三十四条。
三、制度建设责任
(十三)建立平台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并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抽查监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予以有效实施。
主要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十四)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制定并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网络餐饮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主要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十五)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处理消费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主要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九、六十一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十六)建立信用评价制度
建立并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主要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
四、协助监管责任
(十七)提供网络订餐信息
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执法活动需要,及时提供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数据、订单信息、支付记录、消费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等情况。
主要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五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十八)主动报告违法行为
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及时采取警示、暂停、终止服务等方式进行处置,并立即报告属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主要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十九)协助制止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要求平台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采取暂时不予进入平台经营和暂停、终止平台服务等处置措施的,及时予以配合。
主要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