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1月4日,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上海佶元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皮皮虾的行为立案调查。
当事人上海佶元食品有限公司为水产品经营企业,当事人根据商业协议向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经营场所销售海鲜等初级农产品。其在宝山区江阳市场内也设有零售店面,从事海鲜产品的零售活动。当事人根据盒马门店的订购信息向相应门店进行销售、供应。
2021年4月15日,当事人向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吴中分公司销售皮皮虾2kg,销售价110元/kg。该产品系当事人向南通信诚活鲜水产有限公司采购,数量50kg,采购价60元/kg,已售罄无库存,采购未开票。
当日,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上述皮皮虾进行监督抽检。编号为No:BJVS210972的《检验报告》显示主要内容如下:食品名称:皮皮虾;购进日期:2021-04-15;样品数量:1.248kg;抽样基数:1.248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镉(以Cd计)mg/kg;标准指标:≦0.5;实测值:1.2;单项判定: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皮皮虾重金属污染物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其销售上述皮皮虾的货值金额5500元,违法所得2500元。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该产品的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销售重金属污染物超标的皮皮虾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二、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