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中国食品 »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六十批)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六十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7-12 14:50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六十批)。
  烟台市蓬莱区金海岸快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2年5月20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金海岸快餐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当事人黄晓艳现场未能提供消毒记录。当事人未按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保存相关记录文件,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承展饭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2年5月25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承展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晓涛饭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2年5月25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晓涛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年年有鱼水饺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2年5月25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年年有鱼水饺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小门家镇炜焓商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和合格证明材料案
 
  2022年5月16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小门家镇炜焓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该商店经营的标签标识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20220414生产的45克可比克的进货查验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证明文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强庆超市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自查案
 
  2022年5月23日, 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强庆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未提供出安全自查材料。当事人在经营时未开展安全自查,未建立安全自查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彩霞肉食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2年6月2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区彩霞肉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食品添加剂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购进票据和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派鲜水果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2年6月2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区派鲜水果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食品添加剂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购进票据和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旺客隆超市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
 
  2022年5月31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旺客隆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食品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购进票据和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金手指风味快餐店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案
 
  2022年5月26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金手指风味快餐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当事人未能提供2022年消毒记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杰奎商店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工作案
 
  2022年4月12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杰奎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现场环境不整洁,无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食品未离地离墙10cm存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希芳百货商店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2年5月25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希芳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一名从业人员没有提供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大辛店镇盛涌商店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自查案
 
  2022年5月23日, 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大辛店镇盛涌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未提供出安全自查材料。当事人在经营时未开展安全自查,未建立安全自查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亮芹商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和合格证明材料案
 
  2022年5月17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亮芹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该商店经营的标签标识为烟台市醴隆酒厂2021年3月8日生产的酒精度为40%的1升装小纯酿的进货查验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证明文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爱瑶便利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和合格证明材料案
 
  2022年5月26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日华超市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2年5月30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日华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邢伟超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2年5月31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邢伟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迎莉烟酒百货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案
 
  2022年6月3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迎莉烟酒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食品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购进票据和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蔷薇小吃店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案
 
  2022年5月2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蔷薇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消毒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桂雪商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2年5月2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市蓬莱区桂雪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购进票据和合格证明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聚春拉面馆经营场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2022年5月2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市蓬莱区聚春拉面馆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大辛店镇罗敏商店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自查案
 
  2022年5月30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大辛店镇罗敏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未提供出安全自查材料。当事人在经营时未开展安全自查,未建立安全自查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大辛店镇仙人李家婷婷超市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自查案
 
  2022年5月30日, 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大辛店仙人李家婷婷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未提供出安全自查材料。当事人在经营时未开展安全自查,未建立安全自查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忠美便利商店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工作案
 
  2022年5月9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忠美便利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现场环境不整洁,无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食品未离地离墙10cm存放。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北沟镇正华烧烤店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工作案
 
  2022年5月10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北沟镇正华烧烤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现场环境不整洁,无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食品未离地离墙10cm存放。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联鸿鲜汁肉包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2年6月1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区联鸿鲜汁肉包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食品添加剂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购进票据和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轩福肉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2年6月2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区轩福肉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食品添加剂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购进票据和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酒神酒水副食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和合格证明材料案
 
  2022年5月6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酒神酒水副食行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该商店经营的标签标识为酒神52度散装白酒的进货查验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2-07-12
 
 地区: 烟台市 山东
 行业: 认证体系
 标签: 监督 管理 食品
 科普: 监督 管理 食品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
会展动态MORE +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www.sqrdapp.com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