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县张生华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公安县张生华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2-03-17)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PJ22000000004030556,经检验,灭蝇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公安县张生华农副产品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90元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公安县张生华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未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整改措施如下: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规范供应商资质审核,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