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11月1日,接到《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交办单》,通报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该次抽检由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BPAJP3CI052938F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当事人上海惠当家超市有限公司黄浦分公司销售的生姜的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11月4日向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检,复检备份样品于11月12日确认移交复检机构,11月23日,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C2102100004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嫌疑。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经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遂于2021年12月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生姜从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涞亭北路888号(七宝商城农副产品市场)蔬菜部A区105号(李某某)进货。该批次生姜于2021年10月19日凌晨进货2.5公斤,进价为每公斤人民币14元。2021年10月19日上午被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样2.1公斤,售价为每公斤人民币17.6元,共计人民币37元;2021年10月19日上午销售0.2公斤,售价为每公斤人民币17.6元,共计人民币3.5元;2021年10月19日下午销售0.1公斤,售价为每公斤人民币17.6元,共计人民币1.8元;剩余0.1公斤自然损耗,当事人依法进行索证索票工作。该批次生姜总计销售额为人民币42.3元,至案发,当事人的该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故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2.3元,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2.3元。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产品已经销售完毕且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无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3元;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