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4月23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炼制鸡油加工、制作食品,并对外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情,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29日从其公司的中央厨房购入2袋餐饮半成品炼制鸡油,将其作为食品原料,用于加工、制作菜肴“肥西老母鸡汤”,并对外销售。
当事人使用的上述炼制鸡油,产品外包装的标签标明:“生产日期:2022/03/21、贮存条件:0-4℃、保质期:30天”,于2022年4月20日保质期届满,自2022年4月21日起超过其保质期限。而当事人未按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清理、处理,仍将其作为原料继续用于加工、制作“肥西老母鸡汤”。当事人销售的“肥西老母鸡汤”,均为当天即时加工、制作。
当事人对外按份销售“肥西老母鸡汤”,每份约250克,销售价格为人民币17元。自2022年4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23日案发,当事人共销售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炼制鸡油加工、制作的“肥西老母鸡汤”369份,取得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273.00元。至案发时,当事人采购的涉案批次的2袋炼制鸡油,其中1袋已用完,尚有1袋正在使用中,且已使用约2/3含量。经查证、计算,当事人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炼制鸡油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6,426.00元(含未售出的“肥西老母鸡汤”货值金额人民币153.0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6,273.00元。
案发后,当事人已主动停止使用、销售涉案产品,并全部销毁了剩余超过保质期的炼制鸡油,以及未售出的“肥西老母鸡汤”。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炼制鸡油加工、制作食品,并对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持续时间、主观过错和危害后果等事实和因素,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系上海市疫情防控期间生活物资保障供应的重点单位,具有涉及民生保供、关乎民生安全等重大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73.00元;二、罚款人民币8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