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2022年1月5日,当事人于上海范围内的门店中上架果饮“霸气黑桑葚”。为了推广该果饮,上海奈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同日发布了“霸气黑桑葚”的广告,并在上海全市65家门店的电子显示屏和价目表上进行投放。
上海奈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发布的广告共含有三种模式,其一为上海奈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电子显示屏中投放的内容为“霸气黑桑葚野生甜心一口爆汁满嘴清甜”的图文;其二为上海奈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价目表中制作的“霸气黑桑葚野生甜心”图案;其三为上海奈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随餐附赠的手拎袋,其上印制有“霸气黑桑葚野生甜心”字样。上述涉案内容都在果饮“霸气黑桑葚”的广告中明确标示了“野生甜心”字样,用以表明该果饮中原料(桑葚)的来源。经核实,上述广告设计和制作均由上海奈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青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责。
经查,上海奈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涉案饮品的原料来源于南京康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产地的农户养殖和采摘。即“霸气黑桑葚”所用桑葚并非野生产品。因此,上海奈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广告中所宣传内容和客观事实不符。在2022年1月10日检查当天,上海奈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行下架涉案广告,并黏除手提袋中的违法广告内容。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上海奈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广告中发布虚假不实内容并造成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时间较短,采取措施自行下架涉案广告,并主动提供涉案证据材料。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捌佰肆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