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吉之汇国际农贸物流城王兴明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吉之汇国际农贸物流城王兴明(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2年3月1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千家镇抱伦村三队2号刘福珍。当事人索取了产地证明、检测报告、农产品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其进一步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经营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三)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律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进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情形,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依法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渝北区渝棚浅水湾猪肉中心经营的猪肝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渝北区渝棚浅水湾猪肉中心(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猪肝,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2年2月25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猪肝系2022年2月25日从重庆农投肉实业有限公司购进,并提供了发货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当事人履行进货记录和食品安全查验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用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未流入市场。
(三)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且能够提供抽检不合格批次猪肝的来源及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依法将问题线索移交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