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从安徽省外采购进口水果,必须在货物到达24小时前,如实向目的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二、经报备的进口水果,必须进入安徽省境内的进口水果集中监管站,进行“批批覆盖、抽样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取得《出站证明》后,方可进入市场流通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工使用。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进口水果应查验“五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或追溯凭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消毒证明、安徽省内进口水果监管站出站证明)。销售进口水果应如实记录销售信息,做到来源去向可追可查。
四、进口水果应采取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销售。
五、禁止采购、销售或加工使用无“五证”的进口水果。
六、禁止通过快递、邮件等方式采购、销售无“五证”的进口水果。
七、禁止为无“五证”的进口水果提供贮存场所和服务。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未落实进口水果“三专”要求、未如实记录进口水果进货及销售信息的,一律停业整顿。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采购、销售或加工使用无“五证”的进口水果,或为无“五证”的进口水果提供贮存场所和服务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进口冷链食品监管组
(市市场监管局代章)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