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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方舱医院提供霉变面包、分餐未戴口罩等,上海这家快餐公司被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6-09 09:05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夏荷   
核心提示: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昶乐快餐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因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未按照规定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和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等,被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罚款9万元等。
  食品伙伴网讯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昶乐快餐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因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未按照规定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和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等,被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罚款9万元等。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4月22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依法对当事人实施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9月6日注册成立,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经营。当事人于2022年1月18日由上海安生快餐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昶乐快餐有限公司。2022年4月10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评估允许当事人于疫情特殊时期临时经营盒饭1000份。
 
  当事人有以下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一:当事人自2022年2月1日起以上海昶乐快餐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桶饭,自2022年4月11日起以上海昶乐快餐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对上海市申港路方舱医院每日供应两餐次盒饭。截至2022年4月22日案发,当事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营业者名称为上海安生快餐服务有限公司,经营项目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桶饭1000份。2022年4月28日,当事人申请变更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营业者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等事项,改正了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二:当事人于2022年5月2日供应上海市申港路方舱医院中餐盒饭1200份,超出盒饭额定数200份。2022年5月8日,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改正了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三:当事人员工陈某某于2022年4月29日在分餐间内分餐时未佩戴口罩。当事人员工朱某某分别于2022年5月3日、2022年5月5日和2022年5月6日在分餐间内未佩戴口罩及未穿工作服。2022年5月8日,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改正了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四:当事人于2022年4月30日自上海某公司购入350箱“紫米面包”,每箱有7包“紫米面包”,共计2450包。2022年5月2日,当事人将“紫米面包”作为早餐供应给上海市申港路方舱医院2400包,每份早餐是由牛奶、豆浆、鸡蛋、红豆紫薯包和紫米面包组成,当事人未曾单独销售过紫米面包。当事人在已供应早餐套餐中,霉变的“紫米面包”共计5包。2022年5月2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上海市申港路方舱医院反馈“紫米面包”有霉变现象,至上海市申港路方舱医院对“紫米面包”进行抽样。随即,该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场所处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员工食用26包“紫米面包”,对当事人库存24包的“紫米面包”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为8包。当事人于当日从上海市申港路方舱医院处回收14包“紫米面包”,并于当日自行销毁上述14包“紫米面包”(包含霉变的5包“紫米面包”)。2022年5月8日,上海市松江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CS20220136和CS20220137,检验项目结果均为符合。故当事人经营腐败变质的“紫米面包”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00元。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违法事实一中实施的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在违法事实二中实施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有关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在违法事实三中实施的未按照规定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当事人在违法事实四中实施的经营腐败变质的“紫米面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属于普通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但涉案产品系供应给新冠病人食用,属特殊人群,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元;2、罚款人民币柒万元。
 
  综上,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元;3、罚款人民币玖万元。
日期: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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