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在原有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基础上,将食品生产企业通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相结合,确定新的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根据食品生产企业品种业态、规模大小、管控水平等确定食品安全风险分值(100分),根据企业通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确定信用风险分值(20分),按照分值由低到高,将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评定为A级、B级、C级、D级,分值越高风险越高,每月动态调整风险等级。对获得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等的企业,相应调低风险等级;对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等的企业,相应调高风险等级,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直接定为最高风险级。
《方案》要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对A级企业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开展1次全项目监督检查,B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项目监督检查,C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2次全项目监督检查,D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3次全项目监督检查。
2022年1月12日,经国务院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要求,到2023年底,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专业领域监管的有效结合,建立健全适用于专业领域的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实现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努力做到对风险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