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教育厅、工信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文旅厅、卫健委、应急管理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广电局、体育局、金融监管局、粮储局、烟草专卖局、通信管理局、药品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
现将《2022年福建省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2年福建省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要点
2022年,福建省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要求,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政治引领,加强基层无证无照经营治理体系建设,着力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守住安全底线,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着力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治理体系建设
1.完善基层治理机制,加强治理能力建设。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的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健全基层无证无照经营治理机制,实施“互联网+基层治理”行动。要根据新修正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条款规定,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和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印发的《福建省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闽委编办〔2022〕5号),建立乡镇(街道)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提升基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能力。
2.强化工作组织领导,深入抓好综合治理。各地要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省政府令第137号,以下简称《福建办法》)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职能部门现行经费渠道,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日常事务工作,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统筹谋划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加大综合治理工作力度,抓实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平安建设考评工作。
3.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法治福建建设规划(2021-2025年)》要求,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日常执法工作的全过程。要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定期发布指导案例。要发挥好乡镇(街道)基层普法阵地的作用,做到普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媒,针对无证无照经营的社会热点和典型案件及时开展权威准确的法律解读,引导全社会参与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着力落实系统治理,加大督查考评力度
4.聚焦行业安全,强化源头整治。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结合行业安全领域,集中力量组织开展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营造有序和谐的社会环境。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政府2022年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按照省委《关于实施“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方案》要求,紧盯辖区内存在的危害人体健康、生产安全隐患、破坏自然资源、造成环境污染等领域,以及本地区重点难点和淤点堵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开展源头专项整治;同时,要关注新闻媒体曝光、群众投诉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较多的行业,及时有效开展专项治理。对利用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及时处置到位;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相关托管机构从事非法经营的,要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义务教育法》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处置。
5.聚焦风险隐患,强化有效处置。各级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列入省纪委监委“点题整治”项目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在整治中排查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破坏自然资源、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抽调力量组织工作专班,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坚决化解风险隐患;对违法情节恶劣,造成重大影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实行挂牌督办,依法从重从快处置到位,防止因无证无照经营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对无证无照经营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
6.聚焦治理成果,强化督查考评。各地2022年度应当做到:一是没有发生因无证无照经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二是没有因无证无照经营被国家部委督查通报或者被中央主要媒体曝光通报;三是辖区亮证照率达到95%,或者同一辖区无证无照经营比例低于2021年度。要按照省委政法委要求,健全无证无照经营平安建设日常督查制度,适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化解风险隐患等工作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同时,各地要依照《福建办法》规定,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评议考核机制,把查处无证无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定期对有关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行评议和考核,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奖惩依据。
三、着力监管改革创新,提升综合治理能力
7.完善网格化监管,落实工作保障措施。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要求,构建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开放共享的基层管理服务平台,将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纳入乡镇街道网格化管理。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网格化管理员业务培训工作,落实无证无照经营举报线索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基层网格化管理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依照《福建办法》第四条规定,把基层无证无照经营网格化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8.完善差异化监管,落实精准分类举措。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分析评估行业无证无照经营危害后果,针对不同情形,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精准实施差异化监管。一是对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涉及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物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行业无证无照经营的,特别是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要从重从快依法予以严惩;二是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要按照鼓励创新原则,留足发展空间,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同时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严禁简单封杀或者放任不管;三是对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要根据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约谈等行政指导措施,及时予以纠正。
9.完善智能化监管,落实信息共享公示。各地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实施“互联网+基层治理”行动,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地理信息等基础数据,共建全国基层治理数据库,推动基层治理数据资源共享,推进政府、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多元化共治模式,形成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四、着力完善协同监管,常态推进共享共治
10.明确市场监管责任,提高协同监管效率。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的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要及时商请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有关部门要依法积极配合;对涉及部门多、范围广、情况复杂、查处难度大、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要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做好疏导教育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理。
11.加强监管信息共享,提升协同监管效能。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出台的《福建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应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实现证照监管信息在部门之间及时流转、及时抄告、实时留痕、一网归集,全面落实“双告知”制度,全面实现“双告知”信息电子化推送,相关部门要及时查询并下载属于本部门的证照信息,依法履行后续审批及监管职责。要通过“福建省无证无照信息抄告平台”(http://61.154.11.190:8787/cgmss),实现查处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并及时督办。推动建立乡镇(街道)与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机制,对发现不属于乡镇(街道)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12.推进联合信用惩戒,提增协同监管效益。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快构建本省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无证无照经营失信行为反复出现、易地出现的问题。对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领域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
五、着力优化引导服务,助力促就业保民生
13.落实许可清单管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规定,出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对清单内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制定实施规范,结合实施情况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在严格执行办事指南的同时,各地、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通过推行告知承诺、集成服务、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改革措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
14.服务“六稳”“六保”工作,持续扩大就业措施。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要求,进一步梳理压减准入类职业资格数量,合理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进一步规范小微电商准入,科学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便民劳务活动”、“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标准。支持提升职业技能,采取优化审批服务、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方式,便利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着力推动消除制约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隐性壁垒,不断拓宽就业领域和渠道;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和引导,支持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要进一步落实《办法》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出台通告在指定的场所和时间,无须行政许可即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公布具体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经营活动的实施细则,加大对人民大众创业谋生的扶持力度。
15.提高法治治理水平,持续加大教育引导。各地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全面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部署,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监管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落实《办法》和《福建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