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查见,当事人厨房间货架上放置1瓶开封的香芹片,生产日期20210303,保质期12个月;饮品制作区的置物架上1瓶已开封的蔓越莓果汁饮料,生产日期2021年05月26日,保质期至2022年03月25日; 1瓶已开封的柠檬复合水果饮料浓浆,生产日期20210419,保质期12个月。上述3种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看菜单,疫情期间所售食品不使用上述食品原料。
当事人未按要求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提醒告诫:餐饮单位应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食品原料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控制和管理,严格按照食品标签上标明的贮存。条件贮存食品。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确保食品安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