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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6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5-27 13:56 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在2022年省局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3个批次食品不合格,城阳区冯环庆水产品店(冯环庆)经营的“鲤鱼”(《检验报告》No:370000222500889,抽样单编号SC22370000412330740);青岛布瑞斯克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辛安分公司经营的板栗酥(检验报告:No:370000222500851;抽样单编号:SC22370000412330919)、老面包(检验报告:No:370000222500853;抽样单编号:SC22370000412330920)。
  在2022年省局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3个批次食品不合格,城阳区冯环庆水产品店(冯环庆)经营的“鲤鱼”(《检验报告》No:370000222500889,抽样单编号SC22370000412330740);青岛布瑞斯克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辛安分公司经营的板栗酥(检验报告:No:370000222500851;抽样单编号:SC22370000412330919)、老面包(检验报告:No:370000222500853;抽样单编号:SC22370000412330920)。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城阳区冯环庆水产品店(冯环庆)经营的“鲤鱼”
 
  (一)前期处置情况。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城阳区冯环庆水产品店(冯环庆)经营的“鲤鱼”不合格。2022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
 
  (二)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2〕0400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及整改。目前,已完成整改。
 
  二、青岛布瑞斯克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辛安分公司经营的板栗酥、老面包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2年3月30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布瑞斯克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辛安分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于2022年1月21日购进不合格老面包100袋,2022年2月19日购进不合格板栗酥83盒,上述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2〕0400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5日
日期: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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