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批次食用农产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
不合格食品中,有7批次食用农产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其中有2批次为农药残留超标,分别为:昆明市五华区莲华集贸市场(李秋丽)销售的,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乡茨沟村(高炎)供应的辣椒检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昆明市五华区莲华集贸市场(章雨)销售的,昆明市呈贡区马金铺街道中卫社区(李文仙)供应的芹菜检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是一种非内吸性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和组织渗透作用,主要用于防治蔬菜、芸薹属植物、果树、玉米、茶树、葡萄和棉花中的鳞翅类害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在茄果类蔬菜(茄子、黄秋葵除外)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mg/kg。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是一种广谱、高效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以触杀和胃毒作用为主,广泛用于农林业和卫生虫害的防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在芹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5mg/kg。
还有5批次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分别为:昆明市官渡区海辉海产品经营部销售的,宁德市巨鲜水产有限公司供应的包公鱼(海水鱼)检出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昆明市官渡区明礼水产品摊销售的,岳阳楼区胡魁发水产商行供应的鳝鱼检出恩诺沙星、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昆明市五华区马琼英白条鸡店销售的,标称昆明华曦牧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乌鸡检出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昆明市五华区喆客生鲜农贸市场(李丹)销售的,标称昆明华曦牧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乌鸡检出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大理市刘从敏活鱼经营部销售的,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记水产品经营部供应的泥鳅检出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氯霉素是酰胺醇类抗生素,对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均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将氯霉素列入该清单中。
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鱼的皮和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淡水鱼中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的药物残留量超标。
甲氧苄啶是一种合成广谱抗菌药和磺胺增效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甲氧苄啶在家禽肌肉、鱼的皮和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50μg/kg。鸡肉和淡水鱼中甲氧苄啶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导致上市销售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超标。
1批次肉制品检出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
不合格食品中,有1批次肉制品检出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为:昆明空港经济区诚崧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香辣脆耳检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防腐剂是指天然或合成的化学成分,用于延缓或抑制由微生物引起的食品腐败变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表A.1列出的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在同一食品中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能超过1。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市场主体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开展核查处置,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及时控制风险;查明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核查处置工作完成后也将及时向社会公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10期不合格样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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