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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2年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银农函〔2022〕9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5-19 14:08 来源: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原文:
核心提示: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和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假冒伪劣商品整治方案(2020-2022)》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农业农村厅、公安厅、商务厅、供销社关于印发《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方案(2020-2022)》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和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假冒伪劣商品整治方案(2020-2022)》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农业农村厅、公安厅、商务厅、供销社关于印发《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方案(2020-2022)》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遏制生产经营中非法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在食用农产品中非法添加违禁物质、非法生产经营不合格农产品、农产品质量认证标识仿冒侵权、农业投入品假冒伪劣等行为,依法惩治一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氛围,确保农村食品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对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经营门店。
 
  (二)重点品类:蔬菜、水果、畜禽及其产品、水产品等农村消费量大的食用农产品品类。
 
  (三)重点领域:一是非法经营、使用甲胺磷、“全打药”“统混药”等农药行为和非法添加隐性成分农药行为以及超范围违法经营限用高毒农药行为;二是夸大兽药标签说明书适应症或用法用量增加靶动物,违规经营使用禁用药物、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不执行休药期规定、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劣兽药等行为;三是在饲料中添加或在养殖、运输和屠宰等环节中饲喂“瘦肉精”等行为;四是屠宰病死动物或在动物体内注水、注药(胶)或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等行为;五是在水产品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药物等违禁物质行为;六是仿冒名特新优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七是无证收购运输生鲜乳、非法添加违禁物质、非法收购生鲜乳、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不按规定对不合格生鲜乳进行销毁和无害化处理行为等。
 
  三、整治措施
 
  (一)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广泛宣传发动,借助电视、广播、微信、短彩信、网站、报刊等媒介,通过在交通要道、农村集市悬挂宣传横幅、张贴标语、刊出墙报、出动宣传车和发放宣传资料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大力宣传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做到村组覆盖、家喻户晓。深入开展通俗易懂、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多渠道、多形式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切实提升农村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加强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教育管理,以“新型农民培训”、“放心农资下乡”、“农村党员干部冬训”等为载体,广泛开展教育培训,整体提升农村食品生产者守法诚信意识。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广大农村居民参与监督,推进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社会共治。
 
  (二)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绿色食品管理、动物检疫、屠宰管理、农药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管理、农业行政执法等机构,集中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在农业投入品经营环节,重点排查违法经营甲胺磷、“瘦肉精”等禁用农药和违禁物质行为。在农产品生产环节,重点排查违法使用禁限用高毒农兽药、添加违禁物质和不遵守农药兽药使用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行为。在农产品收储运和初加工环节,重点排查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添加剂问题。在畜禽收购屠宰环节,重点排查私屠滥宰生猪,非法处置病死动物和“三腺”等废弃物,添加违禁物质、注水、注药(胶)等行为。在排查中发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和不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要责令立即整改并密切跟踪监督;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要从快从严依法查处;对涉及其他地区的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线索,要即时通报并配合所涉地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对涉及其他领域的问题线索,要即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处理。
 
  (三)深入开展监督检测。结合2022年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工作要求,各县(市)区要认真开展风险排查,针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品种,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做到覆盖种植养殖业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畜禽定点屠宰场;规范农产品抽样和检测程序,妥善留存执法证据;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决不姑息。
 
  (四)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开展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依法惩治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针对风险排查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要跟进实施监督抽查,强化检打联动。加强监测结果研判运用,检出禁用农药兽药或违禁物质的,必须深挖源头、追踪流向,坚决依法查处。发现私屠滥宰生猪、非法处置病死动物和“三腺”、添加违禁物质、注水、黑窝点,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即时通报并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查处,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有效形成监管执法震慑力。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底前,各县(市)区做好本辖区各项部署工作,结合地方实际,制定行动方案,明确任务和措施。
 
  (二)排查整改阶段:6-7月,围绕重点对象、重点品类、重点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大检查、大清理、大排查、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治理行动。7月30日前上报整治工作阶段性小结;
 
  (三)检查督促阶段:8月,市农业农村局联合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四)巩固提升阶段:9月,各县(市)区根据前期专项整治工作的不足和市级督查反馈意见进行全面整改,不断提升整治的成果。
 
  (五)总结阶段: 10月30前,各县(市)区总结整治工作,对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提炼,形成可供复制的监管模式和制度机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纳入2022重点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集中调配力量,强化经费保障,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加强与同级市场、综合执法、公安部门的沟通衔接,联合建立专项工作组,定期会商制度、及时解决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党政同责要求,将整治工作目标任务细化量化,并层层落实到部门、到岗到人;要加强检查督导,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挂牌督办。健全责任追究制,对行动不积极、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及时报送信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明确信息归口单位和联络员,及时统一收集报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7月30日报送阶段性专项整治情况小结和统计表;10月30日前报送工作阶段总结。
 
 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7日
 
日期:20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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