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王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北京诚众陆玖水果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北京仟佰味盛世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北京赛达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罚款2582.6元的行政处罚。
5、北京楚留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北京润雨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北京阿粥阿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注相应标志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8、北京聚丰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注相应标志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9、北京长辛店阿芳面馆,当事人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0、北京长辛店宏宏冷面馆,当事人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注相应标志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11、北京佳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注相应标志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12、北京兴旺秋味稻快餐店,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3、北京元朗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4、北京玉龙珍食品店,当事人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5、北京匠心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16、北京市马家堡鑫盛和餐厅,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7、北京申丽商贸有限公司诸和分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8、北京熊七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9、北京辛海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