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该企业销售主副食品,疫情期间提供“鲜食大礼包”“早餐大礼包”“豆制品大礼包”“保供大米”等商品,供周边小区团购。其中,“鲜食大礼包”内包含肉类、蔬菜、鲜奶、面制品等商品,合计16个品种,50份起团。
郭某、邓某系该企业员工,负责商品的备货和销售,4月10日起,私自将企业零售价为200元每份的“鲜食大礼包”和零售价为33.8元每瓶的1.4L鲜牛奶,分别以268元每份、45元每瓶的价格在微信群中销售。据初步调查,两人通过微信群加价销售“鲜食大礼包”19份,1.4L鲜牛奶36瓶,截至案发非法获利共计1695.2元。案发后,当事人已将违法所得1695.2元尽数退还相关消费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拟对郭某、邓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3014.4元、3206.4元 的行政处罚。5月3日,已向两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提醒告诫:企业应当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员工管理。相关员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社区团购等渠道,私自加价转卖保供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