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轮疫情以来,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重点领域和重点场所,持续强化价格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哄抬民生物资价格等违法行为。连日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和现场巡查,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又查处多起涉疫价格违法行为。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孙某哄抬“金龙鱼大豆油5L”等价格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收到市民举报,反映孙某在网上高价销售民生商品。经查,当事人前期从“保供超市”等低价采购牛奶、食用油、面类制品等,并通过外卖平台网店对外加价销售。其中“金龙鱼大豆油5L”的销售单价为128元/桶,进销差价率为83% ,“光明纯牛奶250ml”的销售单价为6元/盒,进销差价率为105%,远高于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二:袁某采取标示价格与实际不符手段价格欺诈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收到市民举报,反映疫情防控期间袁某在小区组织团购,加价售卖肯德基等产品。经查,当事人在与团长共同组织社区团购过程中,利用修图软件将肯德基、麦当劳、汉堡王等快餐店销售的部分商品价格进行修改,将快餐店定价20元至125元不等的商品,分别修改为32元至248元不等,并将修改价格后的发布在团购群中,从中赚取差价,违法所得共计53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三:王娜百货商行销售农副产品不明码标价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对王娜百货商行开展现场检查,查见当事人在售土豆、花菜、莴笋、鸡蛋等农副产品,未见标有菜品、价格、计价单位等内容的价格标签。当事人前期已经收到《关于稳定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明知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价格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借疫情之机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全力为民生保“价”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