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办理全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减肥药”刑事案件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卓某某在微信上居间贩卖一款韩国处方“减肥药”赚取差价。2019年7月,卓某某在得知其贩卖的减肥药中含有国家管制精神类药品成分,且其客户因食用该款减肥药不适的情况下,仍继续贩卖上述减肥药。该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经台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于6月30日起诉至台江区人民法院。9月26日,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卓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点评
该案与“郭美美减肥药”案件系同一时期,属福州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减肥药”案件。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严厉打击声称具有减肥功能等食品非法添加等食品安全犯罪,在审查逮捕阶段准确把握罪名,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听证会形式认定销售数额。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定性、数额和量刑。
八、福州中院审结福州市首起知识产权犯罪的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17年底至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网络购进假冒贵州茅台酒,并在其经营的茶庄进行销售。2019年5月31日,公安民警在上述茶庄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茅台酒120瓶。经审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判决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个月,并处罚金24万元,扣押在案的假茅台酒由扣押机关负责销毁;并判令李某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支付销毁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费用600元。被告人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州中院于2021年2月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为福州市第一起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交叉法律问题,为解决食品药品领域制假售假行为中广大消费者的权利保护问题提出了创新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