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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3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4-15 08:3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4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2〕71号)涉及广西1批次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4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2〕71号)涉及我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南宁市江南区林宝食品店销售的、标称博白县博柯酱油厂生产的邕城人家博白白切酱油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抽检的南宁市江南区林宝食品店销售的、标称博白县博柯酱油厂生产的邕城人家博白白切酱油(抽样单编号:GC22000000004530010,批号和生产日期:2021-11-05)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全氮(以氮计)、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合格。
 
  (二)南宁市江南区林宝食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宁市江南区林宝食品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南江市监不罚〔2022〕91002号)
 
  (三)博白县博柯酱油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博白县博柯酱油厂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2.罚款5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博市监处罚〔2022〕9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3日
日期:202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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