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国民生活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不小心在超市购买到过期商品,该怎么处理呢?
2021年12月25日,王某在本市某大型超市采购商品,消费金额共计274.30元。王某回家后发现其购买的一瓶豆乳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2日,保质期为21天,已为过期食品。次日,王某携过期食品与超市进行协商赔偿金额未果。后王某向花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
该超市在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后,向法院提出两点抗辩理由,王某购买的豆乳在其他超市均可以购买到,不能保证就是在该超市购买,同时怀疑王某是职业打假人,其赔偿请求不应该被支持。承办法官审核了王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门店现场结算订单、商品照片等,王某作为消费者已经完成了基本的举证责任,超市一方的抗辩理由也无其他证据支持。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标的额不大、事实也比较清楚,经过多次耐心地劝导,释法明理,终于促成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超市即时履行了赔偿义务。
作为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除自身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生产经营外,还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购买者的购买行为就是最直接的监督。该案被告作为本市一家大型连锁超市,其理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应当知晓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且有义务避免过期食品上架。超市在工作上显然存在疏漏,管理不到位,应当为自己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