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拒绝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我们一直在行动。
今年以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所指、民意所向、民心所盼的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打击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食用植物油掺杂掺假、宣称“减肥”“壮阳”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加油站计量作弊、“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制售翻新“黑气瓶”、劣质燃气具、超期未检电梯等十类违法行为,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提升营商环境水平,全力打造江西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品牌。现将第一批十个典型案件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萍乡市上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栗县和成天下食品商行对普通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案
2022年3月份,萍乡市上栗县市场监管局对上栗县和成天下食品商行对普通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行为,作出没收槟榔100包、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4日,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该店货架上发现5包和成天下食用槟榔,仓库有95包。包装袋上印有相关文字广告,宣称具有快速提神,消食开胃等作用。食用槟榔作为一种普通食品,当事人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规定,萍乡市上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用槟榔是一种普通食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不得对普通食品宣传疗效和保健功效。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普通食品非法宣传疾病治疗或者保健功效、保健食品夸大保健功效等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市第四中学校园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2年3月份,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新余市第四中学校园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果味型汽水3瓶、白象牌韩式火鸡拌面1盒、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7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新余市第四中学校园超市进行检查。该店正在营业,在该超市货架上发现果味型汽水3瓶、白象牌韩式火鸡拌面1盒等2种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立案。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焦点,尤其是校园食品安全,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案对校园食品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可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希望校园食品经营者严禁采购、贮存和销售过期食品和包装或标签标识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形式或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食品。市场监管部门将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整治此类违法行为,让未成年人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市岳洲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油脂酸败食品案
2022年1月份,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余市岳洲油脂公司生产经营油脂酸败食品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山茶油并召回不合格产品、罚款38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新余市岳洲油脂有限公司2021年03月22日共生产该批次山茶油生12盒(500ml×2/盒),销售价58元/盒,经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检验,显示“过氧化值”项目超标,属于油脂酸败,不符合GB/T 11765-2018《油茶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报告提出了异议, 于2021年10月27日提交复检申请。经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较轻,具有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油脂酸败是由于油脂中含有杂质或者在不适宜条件下久藏而发生的一系列化学反应和感官性状恶化。食用酸败的油脂会危害人体健康,可造成不良的生理反应或食物中毒。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食用油掺杂掺假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抚州市南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南丰县阿辉榨油坊生产销售不合格山茶油案
2022年1月份,抚州市南丰县市场监管局对南丰县阿辉榨油坊生产销售不合格山茶油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765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25日,南丰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南丰县阿辉榨油坊所销售的“山茶油”进行了抽检,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判定该山茶油中过氧化值含量为0.43g/100g,不符合GB 2760-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4月6日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内加工了10斤该批次山茶油进行销售,该山茶油的加工成本为每斤65元,销售价为90元/斤,至现场检查之日已销售8.5斤,剩余1.5斤被执法机关扣押,当事人销售金额共76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第(七)项的规定。南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通过本案,建议消费者从正规渠道购买质检合格的品牌食用油。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生产销售食用油的监管和抽检力度,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食用油的违法行为,不断筑牢食品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