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设了山东省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信息化追溯平台(以下简称“山东食链”),实行食品追溯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产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山东食链”是食品信息化追溯平台,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山东食链”记录食品信息、连通上下游环节,有助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快捷高效进行追溯管理,实现产品源头可溯、去向可追。
二、省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应与政府部门追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已经建立信息化追溯体系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采用对接数据接口或者批量导入方式,将追溯信息传输至“山东食链”。未建立追溯体系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要求使用“山东食链”进行追溯管理。
三、2022年6月30日前,省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全部在“山东食链”中完成用户注册激活。电脑用户可通过360、QQ、谷歌等浏览器登录“山东食链”网站(https://sdsl.amr.shandong.gov.cn/login)完成用户注册。手机用户可在微信小程序、爱山东APP、爱山东支付宝小程序中搜索“山东食链”完成用户注册。
四、2022年7月1日起,蔬菜、水果、水产品、粮食及其制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油、酒类、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10类食用农产品、食品及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3类餐饮单位,全部上链使用“山东食链”上传食品信息,先行实现信息化全程追溯。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山东食链”要求,准确、完整、及时上传各类食品信息。上链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内容的,视同建立了出厂检验和进货查验等记录,可不用再另行建立纸质记录。
六、“山东食链”系统部署在山东省政务云平台,系统采用先进数据保护工具,确保企业信息数据存储、传输、使用安全,筑牢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信息安全防线。
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严格遵守追溯管理制度,规范使用“山东食链”,确保“山东食链”有效运行。对违反规定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特此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