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江苏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紧扣“推进高质量监管,助力高质量发展”主题,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深化底线思维,强化食品抽检工作质量,狠抓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力地保障群众饮食安全。全省共通过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2.04万件,罚没款8096.75万元,国抽、省抽不合格食品三个月内核查处置按时完成率达到100%,确保每批次不合格食品均处置到位。现公布2021年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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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某食品厂状元糕过氧化值及
霉菌项目抽检不合格案
2021年6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如皋市某食品厂生产的状元糕过氧化值、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该食品厂否认被抽检状元糕为其生产销售,通过编造生产记录、更改产品包装盒、更改条形码、制造虚假退货召回、安排证人提供虚假证词等手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异议,意图逃避法律责任。经调查,案涉状元糕为该食品厂生产销售,该食品厂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状元糕的违法行为属实;该食品厂生产销售食品时未按规定实施生产工序控制要求、未能遵守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属实。南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该食品厂作出罚款12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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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高邮市某小吃部
无正当理由拒绝食品抽检案
2021年6月,扬州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检测机构人员对高邮市某小吃部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在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后,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拒绝接受食品抽检。当事人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高邮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给予高邮市某小吃部责令停产停业3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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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被吊销生产许可证案
2021年9月,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宿迁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椒凤爪”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2021年4月1日、5月11日、6月1日、7月2日生产的食品均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构成《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情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苏某某作出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禁止法定代表人苏某某五年内再次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将该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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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某经营户销售不合格食品
不配合调查处理案
镇江市市场监管局对某蔬菜经营摊销售的黄豆芽进行抽检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蔬菜经营摊拒不签收执法人员送达的执法文书,在规定时间内未至监管部门接受询问调查,未提供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关材料。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于2021年2月给予罚款人民币3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经法院行政裁定准予对当事人执行罚款35000元,执行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35000元,共计70000元。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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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某便利店网络销售的
赤壳鸡蛋检测不合格案
苏州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络抽样的方式对某食用农产品摊在网络平台销售的赤壳鸡蛋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磺胺类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销售检测不合格赤壳鸡蛋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苏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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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
白桃乌龙味冰棍食品抽检不合格案
2021年6月,连云市港赣榆区市场监管局对连云港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白桃乌龙味冰棍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连云港赣榆区市场监管局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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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豆浆原料
抽检不合格案
2021年10月,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的五谷豆浆原料、三黑豆浆原料、红枣豆浆原料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酸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测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徐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70000元,并责令该公司召回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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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某水产店销售有毒有害银鱼案
2021年7月,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滨湖区某水产店销售的银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甲醛检验检测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5批汇总)》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滨湖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公安分局侦查,本案当事人所售的问题银鱼的源头来自于经开区某水产市场的某水产摊位。执法人员在该摊位当场查获甲醛溶液18瓶、工业氢氧化钠6.52千克,银鱼300余千克。同时,对其现场的银鱼进行抽样检验,均检出甲醛含量。2021年12月,公安部门在经开区某水产市场某水产摊位抓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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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某水产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9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对盐城某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的海蜇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淡化海蜇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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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姜堰区某购物中心经营农药残留超过
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案
2021年4月,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对某购物中心经营的当日购进的韭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该批次韭菜的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