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20日从上海云阳食品有限公司处购进了5kg的“腊滋多”烟熏肉,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日,保质期:4个月。2021年12月2日,当事人以99.98元/kg的价格向消费者售出了1.592kg上述批次的腊滋多烟熏肉。上述腊滋多烟熏肉进货含税成本为127.87元,销售价格为159.18元。故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货值为159.18元,违法所得为31.31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腊滋多烟熏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机关进行案件调查工作,且涉案货值金额较小。案发后,能积极主动进行整改,减轻了其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上述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的规定。综上,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壹元叁角壹分;(二)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