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提示书
1.应根据自身经营场所面积、设备设施、加工人员等条件,提供与供餐能力匹配的网络餐饮服务,不应委托、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人员供餐。
2.应按批准的经营项目进行供餐,不应超范围经营。生食水产品等对配送温度严苛的食品不宜外送。通过网络餐饮服务供应的食品质量安全应与堂食保持一致。应提供“小份餐”、“小份菜”。
3.应根据食品的种类、特性等因素,在不改变食品性状的前提下,选择食品容器、餐具、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应减少一次性餐饮具的使用,不应主动提供一次性筷子、勺子、刀(刀具)、叉子等。餐饮具不能回收的,宜使用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
4.应随餐提供食品制作时间、建议食用时限等与食用相关的信息。
5.应按网络订单制作食品。同一订单的食品宜同时出品,不能同时出品时,应合理安排出餐顺序,先出品易于保存的食品。
6.食品制作后应立即打包配送。需暂存的易腐食品暂存时间不能超过1小时,暂存温度热藏宜为60℃以上,冷藏宜为8℃以下。
7.打包前应进行感官性状检查,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应供餐。
8.打包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使用清洁消毒的餐用具(或一次性容器)接触、盛装食品;
b)热食类、冷食类食品应分隔放置,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宜有保温措施;
c)饮料类、汤羹类应分别单独包装;
d)直接入口食品和非直接入口食品应分别打包,不应放入同一餐具或容器内;
e)打包过程中遗撒、掉落的食品应丢弃;
f)打包好的食品容器应封盖或封口;
g)打包好的食品不应倾斜或倒置,不应相互挤压。饮料类、汤羹类等液体食品宜使用辅助设施进行固定;
h)应使用外卖包装封签或一次性封口的外包装袋等密封方式,封签外包装袋口在开启后应无法复原。
9.应设置临时或固定的外卖取餐区。取餐区应与加工制作区分离,并标识明显。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网络餐饮服务餐饮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执行。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