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停产企业。这类企业全年生产期短,存在日常监督检查、质量抽检、“双随机”飞行检查等监管缺失隐患。通知要求:辖区监管部门摸清该类企业生产时间段,企业不能符合食品生产条件,并且未向辖区监管部门停产报备的,辖区监管部门应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已经向辖区监管部门进行停产报备的,在恢复生产五日前向辖区监管部门报告,辖区监管部门应当派人进行现场检查指导,符合生产条件的,方可恢复生产。停产企业超过六个月恢复生产未向辖区监管部门报告的,辖区监管部门应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是“空证”企业。“空证”企业是指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食品生产厂房已经不存在或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这类企业存在异地生产加工安全隐患。通知要求:辖区监管部门督促企业主动注销证照,对于不愿意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同时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辖区市场监管局无执法权限的,移交到市局执法支队进一步处理。
三是延续换证企业。这类企业可能存在承诺不实逃避发证审查等安全隐患。通知要求:辖区监管部门梳理出食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限情况,掌握近期延续换证企业名单,在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前3—6个月组织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对企业存在的问题依法处置,如有必要,对于发证单位是市局的,辖区监管部门可将相关企业名单报到市局,市局注册许可局在企业申请延续换证时,应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审核。
四是新发证企业。这类企业存在食品生产经验不足,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安全隐患。通知要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督促企业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市局注册许可局及时将新发证企业名单推送到市局食品生产处,食品生产处会同辖区监管部门在 3个月内对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生产过程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进行风险等级评定。
五是抽检不合格企业。这类企业存在抽检不合格原因排查不到位,存在食品质量安全隐患。通知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环节“触发式监管机制”,即市局抽检监测处每周向食品生产处推送一次抽检不合格企业信息,市局食品生产处立即自行或组织县区局开展飞行检查,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督促企业整改到位,飞行检查情况和整改报告及时录入或上传安徽省食品综合监管平台。必要时,抽检检测处开展“流动诊所”,对企业抽检不合格原因进行诊断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