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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标价低,卖得高?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4-06 08:10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市民举报,反映甲快餐店销售的饭菜结算价与标价不一致。经查,甲快餐店在其经营场所内张贴了价目表,其中“青占鱼”和“小炒肉”两个菜品,标价均为10元/份。近期在实际经营中,其均以时令菜品为名进行结算,结算价格均为14元/份,未按其在经营场所内公示的“10元/份”的价格进行销售。鉴于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立案处罚。
  大家都在全力战“疫”的时候,却有个别商家觅得“商机”。2元一斤的青菜卖10元,标价10元的鸡蛋,结账按“时令价”收15元……这也可以吗?
 
  案情简介
 
  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市民举报,反映甲快餐店销售的饭菜结算价与标价不一致。
 
  经查,甲快餐店在其经营场所内张贴了价目表,其中“青占鱼”和“小炒肉”两个菜品,标价均为10元/份。近期在实际经营中,其均以时令菜品为名进行结算,结算价格均为14元/份,未按其在经营场所内公示的“10元/份”的价格进行销售。鉴于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立案处罚。
 
  法律分析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本案中,某甲快餐店对其在售菜品制作价目表并张贴在店内,但实际经营中却未执行其标价,而以时令菜品为名加价出售,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立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500元。
 
  此外,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九条,除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还规定“先消费后结算的,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应当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销售。”
 
  温馨提示
 
  1、 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
 
  2、疫情期间,经营者更应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诚信意识,对自主定价、市场调节的要自觉维护市场稳定,严禁哄抬价格。(点击查看: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得指导意见》)
 
  3、消费者在消费时,要注意留存相关票据,遇加价出售、哄抬价格等不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供稿:金山市场监管
日期:2022-04-06
 
 地区: 上海 中国
 行业: 餐饮
 标签: 价格 快餐 监管
 科普: 价格 快餐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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