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案》依据“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领导、科学决策”的原则,将主要内容分为“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监测预警、事故报告与研判、应急响应、调查评估、应急保障和附则”等七个部分。
《预案》在2016年版的基础上修订了适用范围,规定三类特殊情形: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属于生活饮用水污染、环境污染、进出口食品污染,以及食用农(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口岸、铁路、航空等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按职责由相关部门分别牵头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初期无法确认为食品安全事故或无法定性的,可参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或本预案进行调查处理。
《预案》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视情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成立省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规范设立若干专项工作组,并进一步明晰了各专项工作组和有关单位的职责。
《预案》按照事故发生发展的全过程,结合近年来工作实际,对事故信息报告、事故初步研判、先期处置、事故处理、信息发布、总结评估等各环节细化了工作要求,提出比较全面详尽的操作指引,厘清了属地处置和上级督导、部门牵头和协同配合、事故分级和响应分级的关系。
《预案》增加了风险预警信息四色分级和发布解除的规定,对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应急演练和预案体系建设提出了工作要求,对事故责任调查和责任追究情形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定。(供稿:食品协调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