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重点商品、重点市场治理,积极发挥行政执法震慑力,切实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珠海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现向社会公开我市2021年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域及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工作领域典型案例。
侵犯知识产权领域案件
【案例十】吴某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7月26日,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移交的案件,依法对吴某杰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5月12日当事人在广州番禺(具体地址不详)向庞某某购进了标有“贵州茅台酒”标识的茅台酒17瓶(规格为:净含量:500ml,酒精度:53%),并通过微信按900元/瓶的价格支付了15300元;2021年5月18日当事人又购进22瓶酒,并支付了货款19800元,两次一共购进39瓶上述酒,共计支付了35100元人民币。
另查,2021年5月12日当事人和他堂弟吴某盛开车到香洲区吉大园林路42号的雄英正叶百货商行,经过该商行老板检验和协商,以每瓶2250元的价格销售了上述茅台酒13瓶,老板以支付宝的方式转账给当事人29250元,事后当事人分了1000元好处费给吴某盛。2021年5月18日当事人第二次和吴某盛以及朋友4人一起到珠海市吉大某百货商行,又准备以2250元/瓶的价格向该商行销售上述“贵州茅台酒”22瓶,但被发现是假酒,当事人被送往吉大派出所。
另查,当事人曾经在珠海市香洲区另一商铺卖过4瓶上述相同的“贵州茅台酒”,用微信支付的方式以1800元/瓶的价格卖给商铺老板。
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茅台酒的购货票据和供货商庞某某的营业执照和相关授权证书。上述“贵州茅台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其鉴定结论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香洲区市场监管局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纳。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8595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元,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22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