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中国食品 » 福建2022年“铁拳行动”第一式:护苗先行

福建2022年“铁拳行动”第一式:护苗先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3-29 13:53 来源:福建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福建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打出“铁拳行动”第一拳,严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标签标识不合法食品,对商品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六项违法行为。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2022年,省市场监管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铁拳”行动,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时间行动起来,集中力量,打好11个专项行动,狠抓案件查办。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打出“铁拳行动”第一拳,严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签标识不合法食品,对商品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六项违法行为。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检查电子商务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1971个次,检查食品生产主体770户次,检查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经营7708户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经营者立即纠正;涉嫌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严惩了一批违法主体,查办了一批违法典型案件,治理了校园及周边、网络平台等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色情低俗食品现象,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取得了初步成效。
 
  小编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厦门市翔安区博学食汇便利店销售槟榔案
 
  经查,当事人向上门推销业务员购进13包槟榔,截至案发,上述槟榔共售出1包,违法所得为人民币6元。购进时当事人未查验留存供货商证照、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索取、留存进货票据。
 
  当事人从事槟榔制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厦门市禁止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厦门市禁止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元。
 
  厦门玥子时光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制售无证食品案
 
  经查,当事人在厦门市思明区演武西路180号5311单元从事为产妇及婴儿提供月子护理服务,在厦门市思明区演武西路180号5305单元为入住该公司的产妇烹饪食品提供餐饮服务,上述两地址当事人未将备案为经营场所,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当事人未将上述两地址备案为经营场所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莆田市城厢区炳荣干品食杂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案
 
  消费者投诉当事人销售过期预包装食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过期预包装食品: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4包、康师傅黑胡椒铁板牛排面3桶、雪津啤酒冰啤4瓶、美汁源果粒橙1瓶。截止被查获时,当事人经营上述过期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计46元,违法所得1.5元。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销售过期的预包装食品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莆田市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1.3万元。
日期:2022-03-29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
会展动态MORE +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www.sqrdapp.com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