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国栋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进货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经营的豇豆经抽样检验,克百威,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留存供货方的营业执照且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未留存检验合格证明,构成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进货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主动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履行召回义务,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当事人销售的豇豆数量较少,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