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盐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现场发现该公司将4批次,491袋面包的生产日期标注为2022年3月18日,生产日期足足提前两天以上,变相延长了面包保质期。这批“早产”面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食品和调制成“20220318”的生产日期编码器、标注“20220318”的食品外包装袋(6.55千克)依法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予以立案调查。
近年来,包装食品“早产”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商家为了拖长食品的销售期限,在生产日期上动起歪脑筯。通过提前标注或者篡改生产日期,给消费者埋下假新鲜的消费陷阱。产品一旦售卖,极有可能带来食品风险隐患,并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不利影响。
市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负责人指出,该食品生产企业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贯彻“四个最严”的精神,依照法律法规和“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的要求,对相关企业采取最严厉的顶格处罚。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广大食品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之际,要增强食品安全主体意识,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盐城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重拳出击,加大专项执法力度,对继续采取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等侵害群众利益和威胁群众健康安全的食品生产违法行为零容忍,坚决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查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