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中国食品 » 3.15系列活动 | 平湖发布2021年度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食品...

3.15系列活动 | 平湖发布2021年度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食品领域4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2-03-16 10:21 来源:平湖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平湖发布2021年度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食品领域4起。
  平湖发布2021年度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食品领域如下:

  某酒业商行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31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平湖市当湖街道某居民小区内的车库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车库内存放有大量的贵州茅台酒、国窖、五粮液、水井坊、洋河及剑南春等名牌白酒,数量达140余箱,货值金额达79万余元。经查明,该车库为某酒业商行的仓库,这些白酒均为某酒业商行从外地购入用于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购进的成本仅十多万元。该酒业商行经营者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因该案违法经营额巨大,已涉嫌构成犯罪,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平湖市公安局处理。公安部门已对该案酒业商行经营者立案侦查。
 
  【案件分析】
 
  假冒名牌酒水一直以来都是假冒伪劣食品的重灾区,为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促进酒类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平湖市市场监管局对假冒名牌酒水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持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并引导市场主体以人为本,诚信经营,营造以诚为本的市场经营良好氛围。同时,平湖市市场监管局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名贵酒水要通过大型商场、专卖店等正规渠道购买,千万不要因贪图小便宜而从其他非正规渠道购买,受到假货侵害。

  平湖市某果业经营部违规销售进口水果案
 
  【案情简介】
 
  2021年初,平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进口水果商户进行全面疫情防控巡查,要求商户落实进口水果经营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在检查中,执法人员数次发现某果业经营部存在进口水果与国产水果交叉混放现象,未按规定在“浙食链”系统对进口水果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故平湖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2022年2月17日,执法人员对某果业经营部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该店仍存在工作人员无法提供核酸检测报告、部分进口水果未录入“浙食链”系统、未查验相关证明和未查验保存相关索证索票材料等诸多问题,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平湖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店作出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该店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现场工作人员未进行核酸检测,部分进口水果未录入“浙食链”系统,未查验相关证明(浙江省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未查验保存相关索证索票材料。该店给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在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下,必须依法予以处罚。在进口水果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下,广大经营户应当主动做好“浙食链”系统的注册激活以及进口水果“专区销售、专区存放、场所每日消毒”等防疫措施。

  平湖市当湖街道某批发部

  违反商品条码管理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9日,平湖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称该局在调查处理海盐某超市违反商品条码管理规定案中,得知标称的生产企业未生产销售过涉案鸡蛋,也未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过与涉案鸡蛋相对应的条形码,且供货商为平湖市当湖街道某批发部。经查明,平湖市当湖街道某批发部从嘉善某副食品店购进无其他任何包装的鲜鸡蛋,后贴上当事人在淘宝上自行定制的标签标有“湖北家和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2枚袋装(1篮)‘纯生态 保健康’及产品条形码为‘6972266500140’的南家山鸡蛋”,并自行印制上批次为2021年07月02日和2021年07月13日的生产日期,于2021年07月03日、2021年07月14日分两次每次16篮销售给海盐县某超市,销售价格为11元/篮。2022年1月,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500元。
 
  【案件分析】
 
  商品条码具有商品身份证、信息载体、产品追溯等功能,我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也不得销售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某商店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简介】
 
  2020年12月7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林埭某商店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商店发现商标为“海之蓝”,标称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海之蓝绵柔型白酒7瓶。当事人进购商标与“海之蓝”相同的白酒进行销售,且不能提供上家有效的营业执照、进货凭证、授权书。经商标持有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现场确认,上述商品为侵权产品。
 
  2021年3月12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侵权的“海之蓝”白酒7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处罚。
 
  【案件分析】
 
  经营者在经营品牌商品时,应主动留存上家有效的营业执照、进货凭证、授权书,以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广大消费者在遇到疑似假冒商品时,也要积极取证,敢于维权。
日期:2022-03-16
 
 标签: 食品 消费者
 科普: 食品 消费者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会展动态MORE +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www.sqrdapp.com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