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杨某经营未经检疫肉品案
2021年7月16日,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杨某经营未经检疫肉品案进行了处罚。该案来源于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称杨某购进的冷冻进口牛肚外包装无中文标识,无进口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合格证明及冷链追溯码,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遂立案调查。经查,杨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从河南郑州王某处购进牛肚40件,于2021年1月6日下午运回经营场所。当日销售2件,1月7日销售5件。1月12日,杨某将销售出的牛肚全部召回。杨某购进的未经检疫进口冷冻牛肚40件共计480公斤,已销售84公斤,主动召回84公斤,未销售396公斤,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和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法没收违法经营的肉品,并给予罚款。
案例二
仲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 7 月15 日,平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仲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移送公安机关。该案来源于举报,称仲某现场制售的芝麻油感觉油品异常,平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后立案调查。经查,仲某事先购买桶装大豆油、芝麻油香精、棉籽油按照100:1:0.5的比例混合罐装在其汽车第二排的铁质油罐中(可装500斤)。该油罐下端有一个电动抽油泵,输油管经改装走暗线从车底一直延伸到车厢后沿,再通往放置于车厢的芝麻油榨油机榨膛口。群众购买时,仲某通过操纵开关将提前贮存的配置油同加工的芝麻油混合、按照芝麻油售卖。李某从2020年11月份开始按照上述制作工艺流程从事现场制售芝麻油经营活动,已销售2800斤,现场扣押半成品油205.71公斤,货值共计5.88万元。平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平利县公安局已正式立案侦查。
案例三
张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6月18日,宁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张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移送公安机关。该案来源于日常检查,现场发现涉案违法产品,宁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遂立案调查。经查,张某在宁陕县城关镇四海旅社后巷口摆设的摊点销售圣龙牌肾宝片、金肾丸、红钻伟哥、非洲雄狮、强力性元素等商品,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购进票据、生产企业资质等文件证明上述商品的合法来源。2021年5月18日, 执法人员对扣押的圣龙牌肾宝片、冬虫夏草抽样送检(其他可疑商品因检验基数不足未送检),经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宁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宁陕县公安局已正式立案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现场查获涉案物品100余盒。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已被刑事拘留。
案例四
王某某禁止从业案
2021年10月28日,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某某进行了处罚。该案来源于汉滨区检察院移交。经查,2020年8月20日,王某某因在经营的蒸面里添加罂粟壳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8月16日,王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等判决。王某某本人目前在汉滨区司法局某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给予王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申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