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小米椒
2021年12月21日,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青海兴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小米椒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购进食品的过程中,严格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能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供货商的检验报告,当事人不知道该批小米椒为不合格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根据溯源原则,目前此案件已移交至不合格食品购进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市场监管局、建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继续调查处理。
(二)鸡蛋
2021年12月17日,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青海荣勋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蛋鸡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购进食品的过程中,严格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能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供货商的检验报告,当事人不知道该批鸡蛋为不合格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根据溯源原则,目前此案件已移交至不合格食品购进地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市场监管局继续调查处理。
二、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