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 品
案例一 大连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案
2020年12月,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大连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场所和库房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大量涉案食品成品、原料、设备、宣传材料、包材、出库单等物品。经查,当事人从境外购入食品原料,将进口食品自行分装销售,经认定货值金额共计777.9811万元,违法所得69.4980万元。当事人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未经许可生产食品。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原料等物品、没收违法所得69.4980万元、并处罚款10113.7543万元,罚没款共计10183.252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大连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天然矿泉水案
2021年7月14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上领取任务,大连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天然矿泉水经抽样检验,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天然矿泉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0151万元、并处罚款5万元,罚没款共计5.015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大连旅顺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1年7月,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线索,对大连旅顺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碳烤鱿鱼丝外包装食品标签是否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碳烤鱿鱼丝外包装印有的产品标准号为GB/T 23497,GB/T23497是鱿鱼丝国家标准,产品分类中并无碳烤鱿鱼丝一项。当事人生产碳烤鱿鱼丝,其中的烤制工艺为电烤加工而非碳烤加工工艺,该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使用“碳烤鱿鱼丝”作为食品标签,系当事人为增加其产品特色、博取消费者喜爱而虚假标注。
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0333万元、并处罚款5.55万元,罚没款共计5.5833万元的处罚。
药 品
案例四 大连某医院有限公司使用劣药案
2021年8月,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抽检不合格的线索后对某医院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其使用的药品“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经抽样检验,pH值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使用pH值不符合药品标准的“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劣药“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102支、没收违法所得0.2058 万元、并处罚款10万元,罚没款共计10.2058万元的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
案例五 大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擅自变更库房地址、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要求贮存试剂案
2021年5月,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对大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擅自变更库房地址,经营过程中未按照“阴道炎联合测试剂盒(干化学酶法)”说明书的要求贮存试剂。
当事人擅自变更库房地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经营过程中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示要求贮存试剂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化妆品
案例六 大连某化妆品经营店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案
2021年1月,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大连某化妆品经营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店为个体工商户,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货值金额为5.0487万元。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251款759盒(瓶)、并处罚款16.1461万元的行政处罚。
工业产品
案例七 大连某公司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列入目录产品案
2020年9月11日,根据辽宁省市场监管部门转办函,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大连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了鞍山某公司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列入目录产品“无水乙醇”化学试剂,货值金额0.078万元,违法所得0.0255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0255万元、罚款5万元,罚没款共计5.0255万元的行政处罚。
知识产权
案例八 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酒品案
2021年7月1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人举报称,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商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酒品。经查,当事人确有侵犯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同时还存在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酒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其作出警告、没收涉案酒品47瓶、罚款5.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大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2月19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大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近似的标识案的移送线索。经查,当事人申请注册商标A,但在其公司宣传的广告、加盟店装潢、包装袋上均擅自改变原注册商标,其文字部分字体以及图形部分均与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B近似,造成混淆。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同时在同一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其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其作出罚款7.6万元的行政处罚。
广 告
案例十 大连某医疗机构未经审查发布含说明有效率内容的医疗广告案
2021年4月,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称大连某医疗机构发布含有禁止内容的医疗广告。经查,大连某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在其官网发布“诱导缓解率大于95%”“无病生存率大于90%”“完全缓解率达80%”等含说明有效率内容的医疗广告。
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发布含有说明有效率内容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广告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价 格
案例十一 大连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停车费案
2021年3月27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案件线索,称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涉嫌未执行政府定价收取停车费的违法行为。经查,该停车场公示收费标准与《关于印发经营性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标准的通知》(大价发〔2014〕28号)规定的“医院停车场小车每半小时1元/辆,中车每半小时2元/辆,大车每半小时3元/辆,每增加半小时,小车1元,中车2元,大车3元,所有车型24小时最高限价20元/辆”的收费标准不符。结合当事人提供的收取停车费的车辆停放时间及收费明细,计算出当事人与按照政府定价应收费的差额为3.5943万元,认定违法所得为3.5943万元。
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停车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其规定期限内未退还的违法所得3.5943万元、并处罚款7.1886万元,罚没款共计10.7829万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者权益
案例十二 大连某市场水产经营店欺诈骗取消费者价款案
2021年1月20日上午,消费者在大连某市场海鲜摊位购买帝王蟹、波士顿龙虾、鲍鱼等5种海鲜产品,支付给商家货款1.86万元。
当天消费者发现购买5种海鲜实际重量与购买时重量不符,第一时间找到该海鲜摊位并要求重新称重。当天下午,消费者将此事投诉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市场管理人员及消费者共同现场见证,将其购买的海鲜产品进行了重新称重,发现5种海鲜产品中的4种产品,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缺斤短两。
经查:一是消费者1月20日在水产经营店购买5种海鲜产品应当收取消费者货款金额为1.4754万元,实际收取价款为1.86万元,欺诈金额为0.3846万元;二是经检验使用不合格电子计价秤3台;三是该摊位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欺诈骗取消费者价款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吊销营业执照、没收电子计价秤3台、没收违法所得0.4736万元、罚款4.9355万元,罚没款共计5.409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