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咖世家咖啡(上海)有限公司东方路二店作为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案发,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租借浦东新区东方路2000号4幢一楼A区经营场所,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的情况下,对外经营一家名为“COSTA COFFEE”的咖啡店,销售咖啡饮品及糕点。当事人无证经营期间营业收入为9201.12元,剩余未售出糕点及未制作原料的成本价格为486元,故本案货值金额为9687.12元,违法所得为9201.1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 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 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的规定,按无证经营餐饮服务查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小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9201.12 元并罚款36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