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明确了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因此在研发过程中产生的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研发费用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不过,该文件明确将餐饮业列为不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不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刘延云表示,当前,餐饮业不断推进高质量发展,正经历从量到质的深层次变革。餐饮企业实行“明厨亮灶”,厨房革命广泛应用智能科技管理;探索创新“餐饮+科技”“餐饮+体验”等新模式新消费,数字化智能化加速发展,持续探求餐饮规模化工业化标准化发展方向以及智能化监管。在此过程中,餐饮企业投入了大量研发费用,并逐年增加。在2022年北京冬奥会上,我国展示了成功研发的智能、高效、安全的智慧餐厅,受到全球的广泛关注。
刘延云委员建议,将餐饮业纳入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允许餐饮行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鼓励支持餐饮业开展研发创新活动,促进餐饮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质增效,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体验新期待而不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