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全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抽检。当抽样人员至丹阳市陵口镇景某经营的鱼行对其销售的水产品进行抽检时,该经营户拒不签字配合。虽经抽样人员、市场管理人员反复宣讲了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明告该商户如果拒绝、阻挠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给予其经济处罚。但该商户不为所动,拒不配合抽检工作。
陵口市场监管分局收到关于景某拒检的报告后,立即指派专人立案查处,再次向景某认真宣讲了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并要求市场管理方切实加强对市场经营户的管理、培训,督促商户依法、依规经营。经教育,景某在后期的调查处理中,能够主动承认错误,自觉配合查处工作,鉴于此,市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景某2000元经济处罚,并处责令停产停业3日,对其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也一并予以处理。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广大市场主体: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是食品经营户的法定义务。如果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